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保障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后勤服务水平,规范临时务工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西省各级劳动监察、行政管理部门对临时务工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临时务工人员,指由校内各单位聘用的聘期超过三个月非在编务工人员,不包括返聘的我校离退休教职工、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各单位聘用临时务工人员的条件:(一)本单位人员编制出现缺员;(二)为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经营活动或后勤服务的基本需要。
第四条 聘用临时务工人员要坚持按需聘用,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第五条 聘用人员以熟练工为主,上岗所需证件不齐或无证件者不予聘用。
第二章 招收录用
第六条 临时务工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四)对从事机动车驾驶、电工、金属焊接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种作业工种的临时务工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
第七条 用人单位需新增临时务工人员,须经听证会通过并报学校同意后,方可纳入招录计划。
第八条 招用已在校内工作的临时务工人员,用工单位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到人事处办理转单位登记。如果该临时务工人员在原单位劳动合同期未满,还要征得原单位的同意。
第九条 为保障用工单位和临时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聘用临时务工人员后,必须在上岗前签订由学校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 签订劳动合同应该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从事的工种或具体指定的工作任务、合同期限、工资、福利、双方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等。
第十一条 每期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首次聘用可实行1至3个月的试用期。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参照国家相关劳动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聘用的临时务工人员,由人事处、用工单位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人事处在临时务工人员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建立健全临时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批各单位用工计划,监督检查用工情况。
(三)按照“管事不管人”的原则,由各单位年初申报事项,人事处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审核后,核拨临时务工人员经费给用工单位。其中不含经费包干单位和事项经费包干单位,以下统称“经费包干单位”。
(四)组织、指导用工单位与临时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协助调解劳动纠纷,收集、管理全校临时务工人员基本资料。
(五)负责学校临时务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理工作。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在临时务工人员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包括:
(一)依照本办法确定本单位临时务工人员人选,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负责对临时务工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教育、岗位培训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临时务工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安排工作、发放工资、考核工作绩效等。
(四)用工单位因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或疏于管理而引发劳动纠纷,用工单位要牵头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对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用工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工资、福利、养老保险
第十六条 临时务工人员工资审批及发放程序:
(一)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处提出用工申请;
(二)人事处对用工单位的用工申请审核后报校政评议委员会审批;
(三)校政评议委员会召开听证会并将听证结果反馈人事处;
(四)人事处对听证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五)人事处根据学校审定的各用工单位的临时务工人员工资总额分季度或年度拨付给用工单位,不含经费包干单位;
(六)各用工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按月支付临时务工人员工资。
第十七条 临时务工人员工资标准由人事处呈报校政评议委员会组织听证,形成决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执行标准不低于同时期南昌市职工最低生活标准。
第十八条 临时务工人员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但不享受寒暑假。
第十九条 临时务工人员保险
(一)校内非经费包干单位临时务工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由用工单位提供员工材料报人事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学校及临时务工人员个人按国家政策规定比例共同承担。临时务工人员个人承担部分,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校经费包干单位聘用的临时务工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由用工单位依法为临时务工人员办理,保险金由用工单位及临时务工人员个人按国家政策规定比例共同承担。临时务工人员个人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基数为员工的月工资总额,由用工单位如实申报,不得低于相应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300%。
(四)临时务工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者不予办理养老保险。
(五)即时性劳务人员不办理养老保险。
(六)聘用的下岗职工不重复办理养老保险。
第二十条 临时务工人员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停工医疗期间用工单位可适当发放生活补助,但补助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事假不享受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条例和工作岗位的需要,给临时务工人员发放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安全保护设施。
第五章 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二条 临时务工人员日常工作的考核、奖惩每年进行一次,由用工单位负责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并按合同规定予以奖惩。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优秀的临时务工人员,可根据《关于在临时务工人员中评选年度“先进服务工作者”的通知》(江财人事字〔2004〕5号)文件精神,参加江西财经大学临时务工人员年度“先进服务工作者”的评选。对于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临时务工人员,用人单位不能续聘。
第六章 解聘
第二十四条 临时务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学校规章制度,影响学校形象、声誉及正常工作秩序;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四)连续旷工两天、一月内累计旷工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
(五)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
(六)请事(病)假超过1个月以上(因工负伤除外);
(七)因病不宜从事原来工作;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年度考核不称职;
(十)其他应当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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