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考核工作政策解答
 
时间:2015-07-10 00:00:00   点击:
1、临时聘用人员能否参加本次工勤考核?
  答:不能,必须是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含临时工。
  
2、申报条件中的“在本职业(工种)初级(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是指自然年数还是实数?
  答:必须是实数(周年)。即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时间满5年。例如:2009年9月30日取得初级工证,应从9月30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从2009年的年头开始计算,即到2013年9月30日为止是刚满4年,并非满5年。
  
3、2011年9月30日以前已经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工作的退伍军人,原来没有按工作年限直接申报中级工或高级工,请问这次还能不能直接再申报?
  答:不能,必须是2011年9月30日以后新安置的退伍军人。首次没有申报的,只能从初级工开始逐级申报。
  
4、对《通知》中“2012年3月31日前,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同等级申报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在办理加章认定后可不需另行参加考核鉴定,直接视为已取得同等级的工勤技能岗位证书”怎么理解?
  答:2012年3月31日,已取得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原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符合相应等级申报条件,经单位同意,可以直接办理加章认定,不需要再参加考核鉴定。
  
5、已经超出结构比例或单位没有相应空缺岗位数的,能否申报?
  答:超出结构比例或单位没有相应空缺岗位数但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单位同意,可直接申报相应岗位等级。
(1)工作满10年并在本岗位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
(2)工作满20年并在本岗位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
    
6、某工勤人员在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2013年9月30日时未退休,但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办理了退休,还能否申报?
  答:在2013年9月30日前尚未退休的工勤人员,经单位同意,可以按规定申报。
 
7、对新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且属于首次参加地方工勤考核的退伍军人,应如何申报等级?
  答:对新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且属于首次参加地方工勤考核的退伍军人,在单位有相应岗位职数的情况下:(1)如果其在部队期间就已经取得工勤岗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满5年的可以按规定申报高一等级;(2)如果在部队从未取得过工勤岗位证书的,其工作年限累计满7年的可直接申报中级工,工作年限累计满12年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未达到年限要求的,应按规定从初级开始逐级申报。如果单位没有相应岗位职数,按本文第五条规定进行申报。
  
8、可以申报的职业(工种)有哪些?
  答:按本次工考文件公布的职业(工种)范围和等级进行申报。其中根据我省鉴定所站调整撤销情况,有部分职业我省不再具备鉴定条件。对因政策调整而取消了的职业(工种)或者与原人事部门核发的工勤岗位证书名称不同的职业(工种),可以选择新公布的相关相近的职业(工种)进行申报。(具体请咨询省职业鉴定指导中心0791-88319039)。
  
9、按核准的结构比例,我单位只能申报1个人,考虑到他考试不一定合格,为了不浪费申报名额,能否多申报几个人?
  答:不能,只允许等额申报。
  
  10、机关单位(含参公单位)和没有完成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按何比例申报?
  答:参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8]14号)规定的比例进行申报或者按本文第五条规定进行申报。
  
11、某事业单位核准的工勤岗位总数是10个,目前现聘的工勤人员总数达到了15个(即已超额5个),那附表三中的“工勤技能总人数”是算10个还是15个呢?
  答:按15个算。
  
12、某退伍军人是2011年9月30日以后新安置到某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年限累计有13年,按规定可以直接申报高级工,但目前单位高级工比例已满(或已超额),没有空缺了,请问他还能不能申报高级工?
  答:不能。在本职业(工种)工龄未满20年的必须在结构比例范围内申报。
  13、我单位某高级工,按规定已符合申报技师,但单位没有设置技师岗位(或技师比例已满),请问他还能不能申报技师?
  答:不能。
 
14、行业部门的鉴定考试、发证是否按照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统一组织进行?
  答:是。所有经省人社厅资格审核合格人员统一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江西省职业资格工作网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设立了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行业部门,其所属的工勤人员考核鉴定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牵头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共同组织;没有设立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行业部门,其所属工勤人员和其他通用职业工勤人员的考核鉴定,统一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考核合格人员由省人社厅核发加盖“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考核印章”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5、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工勤人员考试工作怎么组织?
   答: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勤考试与设区市同等权限,操作程序按设区市程序进行单位申报和考核,高级工及以下自行组织,其中高级工报省级人社部门申领证书,中级工报设区市人社部门申领证书,技师以上以县(市)为单位报省人社厅资格审查和考核。
  
16、“从2015年开始,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技能晋升条件的工勤人员,报人社部门审核后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经用人单位聘用,享受相关待遇。”如何理解?
   答:本次考核结束后,凡符合个人申报条件的工勤人员,在单位岗位职数范围内,经单位同意,按规定报各级人社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自行参加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人员证书加盖机关工勤人员考核专用章,经单位聘用,享受相关待遇,具体时间和操作办法另行发文。
17、省直单位及(地市技师)申报考核程序
  具体有八个步骤(县、市人社局负责的工勤考核工作比照执行):
    1、符合条件的个人直接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申请,填写考核评审表,准备相应材料;所在单位初审后报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2、经本单位资格审核合格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江西职业资格工作网进行网上报名。
      3、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收齐本单位所有个人申报材料后:(1)属于省直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的,直接报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核;(2)其他事业单位先到省人社厅事业单位管理处审核申报比例。
  4、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凭事业单位管理处核准的可申报岗位数材料,将个人申报材料一并报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进行资格审核。
      5、经省人社厅资格审核合格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江西职业资格工作网进行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    
      6、网上报名及缴费成功的合格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到准考证上所指定的时间、考点、考场参加技能鉴定考核。技能鉴定考核分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两项,申报技师的还需写作论文和进行论文综合评审。
      7、各单位将鉴定合格人员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统一到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加盖机关事业单位工勤考核公章(含加章认定证书)。
    8、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对获证人员办理聘任工资待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