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高校党建研究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3-12-14 00:00:00   点击:
各高校: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省高校党建研究项目管理,促进我省高校党建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切实提升我省高校党建工作的科学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管理职责
     1、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省教育厅人事处)具体负责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建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检查及成果验收结项。
      2、高校根据本校实际,确定学校党建研究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本校的省高校党建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关于项目申报
      1、省高校党建研究项目包括重大招标项目、规划项目(分重点和一般)和青年项目三种类别,每年组织申报一次,设置党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高校干部队伍建设研究、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研究、高校党员队伍建设研究、高校人事人才工作研究等5个研究方向。
      2、申报条件:项目申请者(指课题负责人)必须是我省高校在岗的从事党务和人事人才工作的实践工作者或从事相关教学和研究的理论工作者,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重大招标项目申请者必须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规划项目申请者必须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青年项目申请者年龄限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凡不符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者申报必须有两名正高职称、相关学科的教授职称的高校教师推荐。
      3、未完成省高校党建研究项目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请新项目。被撤销项目的课题负责人,从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4、每个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研究项目。已获得国家、省部、市厅级资助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及已发表出版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不得将已有的研究成果作为项目申报。
      5、省高校党建研究项目,以学校为申报单位组织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高校应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申请评审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等进行审核筛选,签署具体意见,承担信誉保证。
      三、关于项目评审
      1、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省教育厅人事处)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后,交由各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2、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1)紧密结合高校党建和人事人才工作实际,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特别是对紧紧围绕我省高校党建和人事人才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调查,进行实证研究的项目,优先予以立项资助。(2)研究目标明确、合理,课题立论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预计解决或突破的难题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3)成果形式应具有推广使用的价值,对高校党建和人事人才工作具有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3、项目评审贯彻公平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组成专家评审组,采取会议集中评审方式进行。每个评审组的专家来自不同的学校,人数不少于3人。评审采用先匿名评审预选,后对预选出的项目进行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通过。对评审过程及未经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审批的评审结果进行严格保密。
      4、根据需要,对少数重要研究课题,作为委托项目,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5、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对专家评出的拟立项项目及资助经费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省教育厅人事处)通知各高校,并向申报者发出《江西省高校党建研究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通知书下发之日起计算。
      四、关于项目经费
      1、省高校党建研究项目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提供经费资助,申请人所在学校根据情况应给予相应的经费配套。
      2、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出国或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如项目被撤销,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将追回项目经费。
      五、关于项目结项
      1、项目批准后不得更改研究范围和成果形式,结题成果必须与申请书中的研究内容相一致。严禁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严禁弄虚作假。未经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省教育厅人事处)同意,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单位,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或增减课题组成员,在人员调整之前须报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省教育厅人事处)同意。
      2、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不能超过2年。为保证研究质量,项目自批准至结项,不得少于6个月。项目如需延期完成,须有充分理由,并由高校管理部门报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省教育厅人事处)同意。如遇项目负责人亡故、出国不归及工作调动等不可逆转的情况,项目自行中止,所余经费由学校作为党建工作经费留用,并报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省教育厅人事处)批准;项目负责人在本省高校系统内调动的,项目应继续进行,项目仍由原单位管理。
      3、重大招标项目的主要成果要求至少有2篇学术论文在正式期刊公开发表,其中1篇学术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规划重点项目的主要成果要求正式出版或公开发表,应有1篇学术论文在核心期刊发表;规划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的主要成果要求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在省级正式期刊公开发表。务必注意:在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须标注“江西省高校党建研究课题(课题编号)”字样。前期成果可作为课题成果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课题的代表性成果或唯一成果。未按课题设计进行实质性研究,而以其他成果代替最终成果的,不得申请鉴定结项。
      4、凡是主要成果(调研报告)被地厅级以上党委或政府部门采用的,特别是被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采纳形成指导性文件、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项目,均可申请结项,对成果是否正式出版或公开发表不作硬性要求。
      5、项目结项前,要组织专家对成果进行鉴定。鉴定专家组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或实际工作部门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专家组成员中,至少有1/3为校外专家。专家名单由学校管理部门确定后报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省教育厅人事处)备案。鉴定专家应认真、负责、独立地进行评审,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恰如其分的评价,并对自己的鉴定意见和结论承担责任,不应受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鉴定所需经费从课题经费中列支。
      6、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办理课题结项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8月和12月。课题结项由各学校管理部门集中将下列材料报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省教育厅人事处)集中审批:项目终结报告(包括研究过程安排、研究方式方法、成果主要内容、成果应用价值和存在的问题等内容)一式3份、《江西省高校党建研究项目结题审批书》一式3份和最终成果原件一套。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作出撤销项目决定。(1)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不能完成研究任务;(2)负责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课题;(4)延期一年仍不能结题并且未提出延期申请;(5)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及其它原因。
      8、通过鉴定验收的成果,由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省教育厅人事处)颁发《江西省高校党建研究项目结项证书》,作为项目负责人及其课题组成员科研业绩的正式证明材料。
 
 
                                                                                                   中共江西省委教育工委  江西省教育厅
                                                                                                                2013年10月14日